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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總督察長室軍紀督察處供稿隨著教育普及社會進步,性別平權觀念已成為民主進步與否的指標及國人關注的議題。國軍近年因應部隊人力結構與組織調整,女性投身軍旅人數日漸增加,依我國《106年國防報告書》顯示,女性官兵人數已達2萬餘員,佔國軍總人數13.5%,國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及防杜性騷擾事件發生,前於民國94年策頒「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除界定「性騷擾」定義外,並詳列國軍人員各項行為規範;另於104年將「性侵害預防作為」納入規定中,修訂名稱為「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俾利各級據以執行,建構國軍平等、友善的性別平權環境。國防部為了更明確規範國軍人員性騷擾之防範措施、處理原則與處置程序,於107年再次修訂規定,除縮短行政流程,避免過多人員知悉案件內容,藉以保護受害人隱私外,並修訂「國軍人員性騷擾案件懲罰建議參考表」,讓各單位核予肇案人處分有所依據,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則要求移送轄區憲兵隊偵辦,以維案件處置周延;另明令規定各級主官(管)負起性騷擾與性侵害犯罪防治職責,透過定期召開性別平等生活座談,以及邀請學者專家實施專題講座或性別互動議題研討等多元教育方式,建立官兵正確性別互動觀念,防範不當性騷擾事件發生。然而,規範再嚴謹、周密,仍有少數官兵因個人性別分際觀念偏差,肇生「性騷擾」或「妨害秘密」等案件。如某單位某尉級軍官於107年3月間闖入營區女性官兵寢室內,架設針孔攝影機偷拍;雖經單位主動調查,並按規定核予該員「大過兩次」處分及辦理汰除,惟事後遭媒體披露,造成社會大眾不良觀感,嚴重斲喪軍譽。鑑此,重申部頒「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所律各項行為規範,各級應要求官兵據以遵守,避免衍生違反性別分際情事;分述如下:一、辦公室內、工作場所等,應避免異性獨處一室。因任務、工作需要或設施不足等因素,無法避免獨處時,應先報准,並開啟門窗或設置透明門窗。二、進入長官辦公室,應遵守禮節規定,行為舉止確守分寸。凡公務以外未經允許,不得藉故單獨任意進出異性同仁寢室(宿舍)。出差在外住宿時,亦禁止與異性獨處一室;須談論公務時,應在無遮蔽空間或公開設施、地點實施。三、國軍人員間應保持正當友誼,可正常交往,但不得影響公務,亦不得於營內有牽手、摟抱、親吻、撫慰等行為。四、具隸屬關係之長官、部屬間交往,尤應嚴守公私分際。具長官身分者,除不得以職權及巧藉名義邀約、強迫應酬或刻意安排飲(陪)酒情事外,無論於營內、外,均不得有親密行為。五、國軍人員間應以軍中倫理、軍人禮節等為規範依據,嚴禁假藉階級職務之權勢,要求非公務之活動。六、團體營內外聚餐、KTV或卡拉OK等非公務之活動,應尊重個人意願,不得強迫參與,亦不得強邀飲酒。七、任何時機不得藉機蓄意碰觸同袍身體及不得命令要求他方觸碰己方身體,或以肢體強制猥褻、表演不雅動作,致他方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等。八、服勤與工作期間,言行舉止應合於禮儀規範,嚴禁言行動作有輕浮、曖昧、戲謔等不當行為。九、國軍人員間嚴禁因性別差異,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十、公務洽談應於辦公室內為之,嚴禁假藉公務之名或利用關係,明(暗)示邀約於辦公室處所以外地點會面。十一、國軍人員間相處及通聯,不得言談與性意味、性別歧視有關之言語或以懲罰(處)、調職或其他處分等脅迫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十二、不得展示、寄送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含色情圖畫、照片、播映色情、煽情影片等)、文字或物品。十三、不得違反他人意願,拍攝個人生活作息。十四、不得有其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行為。十五、不得有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等行為。現代人強調「個性」和「自由」,就如同電影「阿甘正傳」,男主角阿甘長跑並沒有特別理由,只是決定出去跑步,就長跑了3年2個月。現實生活中,大家遇到這樣的人,會稱讚他「率性」;但「率性」真的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嗎?其實不然。每位官兵應體認真正的「率性」,不是任性或為所欲為,而是恪遵軍人禮節規範,行為舉止不逾矩;反之,倘官兵於營內、外遭受輕浮、曖昧、戲謔等逾矩言行,不論對方階級高低,即應堅定拒絕,讓對方知難而退,藉以捍衛自身權利。國防部推動國軍「性別平權」工作多年,全體官兵均應恪遵「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之規範,同袍間相處互敬、互重,謹守性別分際,秉持「發乎情,止乎禮」之要求,才能杜絕己身及他人遭受不當騷擾情事,以建構國軍平等、友善的性別平權環境,進而塑建國軍優良軍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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